English

冯帅章:如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4-03-01
摘要我们迫切需要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研究社保体系创新。

编者按:

针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2月23日,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三份新办法,引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法定节假日可获得更高报酬。

目前,我国已有84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当前,我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哪些权益保障?还有哪些短板和不足?如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院长、教授冯帅章。冯帅章是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研究劳动经济学领域二十余年,近年来多关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以下内容整理自上观新闻报道。

记者:以快递小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伤害。在这方面,我们目前提供了哪些保障?





冯帅章:目前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意外方面的风险保障安排有三类。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保险,二是目前正在试点推广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三是其他保险,比如平台购买的骑手意外险、从业者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等。通常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具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因此往往难以享有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保险的保障,后两者成为他们遇到职业伤害的主要保障手段。

这两种手段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更多保障自身权益的可能性,但在现实操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当前相关保险基本都走“先垫付后报销”方式,报销需要齐全的证明材料,且审核周期较长。而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往往难以即时拿出足额医疗费来先自行垫付,这就影响了前期治疗和后期康复的进度,给他们造成不小的生活困难。

记者:学界有种声音,认为既然企业从新就业群体的劳动中获取了利益,就应当为他们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应该把这种劳务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从而让企业承担起更多权益保障的责任。

冯帅章:在当前劳动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相挂钩的背景下,难以将传统的职工社保体系套用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上。因此,我们迫切需要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研究社保体系创新。

我认为创新的关键不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一套全新的社保体系,而应该对目前的社保体系进行改革,使其更加灵活,更能够适应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所有人的需要。具体而言,应该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传统职工的工作性质差异,根据前者的收入情况、工作特征等重新划分缴费主体、缴费比例等,从而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如要求用工方承担部分缴费责任、降低缴费比例、调整缴费基数等。

记者: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等都作出了部署,目前各地已经展开试点。这是我国在传统社保体系之外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难题而探索的新路径、新做法。试点实施效果如何?

冯帅章:当前相关部门在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尤其是《指导意见》的印发,从顶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再如,《指导意见》指出要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前已在北京等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曹操出行、美团等7家平台企业开展了试点。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累计有668万人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试点以及具体的措施切实为保障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渠道。但整体而言,我认为目前离基本建立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框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保障内容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内容涉及多方面,目前开展试点的只是个别险种(比如职业伤害保障),保障内容的范围上还有待进一步拓宽。从我们最近一项基于智联招聘平台求职者的问卷调查可以发现,多数新型灵活就业者也只参与了五险一金中部分险种,主要集中在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

二是覆盖范围不够。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但试点城市、涉及行业以及保障人数还有扩大的空间。根据去年3月全国总工会调查,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相比之下,当前纳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的仅有668万人,无论是从覆盖城市、涉及行业还是保障人数上看,都只是覆盖到了相关群体的一小块。

三是具体方案的设计和实施程序不够成熟。《指导意见》以及后续的试点开展确实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新的保障途径,但现实中还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比如,这些保障项目应如何加入?遇到问题时如何高效便捷申请?很多项目面临缴费负担重,参保后续的赔付手续、流程复杂等问题。目前看来这些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到位,未来仍需优化项目设计,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执行的人性化和便利化程度。

记者:接下来要如何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冯帅章:一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应与时俱进地完善劳动力市场新就业形态统计体系,利用大数据等多手段加强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摸底排查,并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剖析当前灵活就业群体的全貌,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和研究支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灵活就业从业者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和服务支持。

二是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和福利水平。首先,应适当分离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参与的捆绑关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情况实施分类社保缴纳机制。其次,通过降低缴费基数下限或缴费比例等方式来减轻灵活就业从业者的缴费负担,保证完全纳入不同收入水平的灵活就业者。第三,加大对参与社会保险的宣传宣讲力度,提高灵活就业从业者对社保政策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参保积极性。

三是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和组织架构应结合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特点适当做出调整,打破灵活就业群体建会入会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将该群体纳入工会体系,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制度。

四是规范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应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保障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自主权。相关部门应加快建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监测服务保障中心体系,适度增加对企业用工的监管力度,畅通员工维权服务渠道。


本文首发在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文标题《社保专家:保障“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劳动权益,需研究社保体系创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