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精准扶贫的任务即将完成,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将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扶贫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加深入了解精准扶贫与后精准扶贫时代的政策衔接问题,11月11日,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问政暨南”第19期邀请到了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周力教授。周力教授以线上讲座形式为师生们作了题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江苏经验与展望”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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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在扶贫历程中取得了重大成效,然而,脱贫质量和返贫风险究竟如何,这是周力教授主要关注的重点。经过周力教授团队今年的返贫风险调研,他们发现,江苏省目前对缺乏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保障非常到位,有序推进了“两线合一”工作,还对社会救助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然而,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疫情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下行的风险加大、支出负担加重;政策依赖性加强,脱贫质量整体不高等。那么如何防范因疫返贫,对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进行扶贫开发,并与乡村振兴实现接续,是江苏省面临的难题。
面对此问题,周力教授向我们介绍了江苏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试点政策。江苏在今年六月选择苏南、苏中、苏北各两县展开试点,提出了一系列建立解决相对贫困机制的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重点任务并未很好的呼应江苏在十三五末期面临的问题。首先,试点地区的相对贫困标准为盯住低保标准,从“两线合一”的政策出发来看似乎合理,但相对贫困的标准并不一定就是低保标准,本质上并不反应相对贫困。其次,试点地区提出的重点举措仍是解决绝对贫困的主要方式。
接着,周力教授结合江苏省今年提出的建立解决相对贫困机制的重点任务进行了问题和可行性分析。其一,在建立健全相对贫困监测预警工作机制中,试点地区对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户的概念不统一、标准不统一、统计口径不统一。农户的收入结构决定了农户收入的核算和监测都较为困难。其二,在探索建立相对贫困申报识别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因为扶贫涉及多个部门,信息的碎片化导致部门互通的共享信息系统较难建立。其三,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没有分城乡治理的相对贫困,因此,理应探索统筹解决城乡贫困问题的相关制度设计,然而,盲目的直接统筹也会使得地区间的不平等加大。其四,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农户收入的增长机制,目前苏北地区乡村产业并不兴旺,产业兴旺的地区,也可能存在利益衔接机制并不紧密的情况。同时,产业发展不足、集体资产收益有限、内生动力不足、结对帮扶缺乏主导项目和长效帮扶机制、支出型贫困定义不清、相对贫困群体流动性小等问题,将会是江苏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中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关于江苏省在制定“十四五”期间相对贫困的标准,周力教授给了我们一些政策思路。目前,多数发达国家根据当前收入均值或中位数的40%-60%设定了相对贫困线,因此,收入中位数越高的国家,其相对贫困标准就越高,学界称其为“强相对贫困标准”。接下来,周力教授通过介绍欧盟和美国的相对贫困标准和范围,做出了一些关于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思路。关于强相对贫困线,他认为,采取中位数测度更为稳健,考虑标准时也需要考虑家庭规模经济,而采用中位数的多少比例则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周力教授基于CPFS估算的强贫困标准发现,近年来,我国无论是绝对贫困标准还是相对非贫困标准都在下降。
相对贫困理论主要来源于相对收入假说和相对剥夺假说。周力教授通过介绍Easterlin的研究表明,国家整体收入的上升并不一定会使得个人的幸福感上升,个人幸福感的提升往往取决于他所处圈子的相对收入。那么相对比较一般也是向上比较的过程,有研究发现,相对贫困会显著降低居民对未来的信心,相对贫困群体也具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特征,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一般并不来源于自己资产的不足,更多来源于外生性资产的不足。同时,相对剥夺感会产生不同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研究表明,收入差距在扩大之初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收入差距持续的扩大,收入不平等对穷人幸福感的影响会转为负向影响。总之,虽然西方针对相对贫困、相对剥夺感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影响机理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中国在处理相对贫困问题时,不能直接照抄照搬西方经验,周力教授指出了西方相对贫困经验理论中的几点问题,一是忽视了培育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性,忽视了两线并行的中国特征;二是忽视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性,相对收入的假说也低估了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的社会保障性;三是忽视了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在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环境下,需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四是忽视了贫困治理能力的引领性,大量基层干部的对口帮扶对于改善农户内生动力其实有很大裨益;五是忽视了社会帮扶力量的协同性,不能忽视各部门、地区之间的协同帮扶作用。
最后,周力教授认为,江苏省“十四五”期间设立相对贫困标准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政策实践与学理机制一致,二是坚持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统筹,三是坚持兜底保障与产业扶持相结合。其中长期目标应该是改变收入分布,降低相对贫困的发生率,短期目标是提升农户收入的流动性。在江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之下,应继续关注农村相对贫困标准,设立全省统一的相对贫困标准,同时,以收入中位数的4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每年进行调整,以便对相对贫困群体实行动态监测。
在“十四五”期间,江苏要争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产业兴旺为原则,革新五方挂钩,采取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发展片区集体经济等专项行动,同时需要考核乡村振兴行动对低收入群体的带动作用。要基于乡村振兴特别是产业兴旺等政策来增强相对贫困群体收入的流动性。